龚玲律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甘泉社区基金会法律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有着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诉讼实践。先后获街道优秀党员,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最美甘泉人等荣... 详细>>
律师姓名:龚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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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弄B座1115室
黄浦区某某老公房,原承租人是父亲,父亲过世后一直没有变更承租人。其中户口6个,大哥和其儿子,二哥和其妻子,小妹和其女儿,共六口人。大哥已经获得单位福利分房,二哥和妻子一直居住,小妹出嫁后离婚又把户口迁回来,但是未居住,和女儿在外租房。
本案比较简单,根据政策规定,拆迁前一年具有本市户口并居住一年以上的,他处无住房,为同住人,即安置人。本案中,大哥一家他处有房,即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二哥一直居住,是本案毫无争议的人口。
本案争议的是离婚的小妹是否可以分得房屋,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大哥是否可以分得?
最后法院判决 离婚的小妹因他处无房,且因居住困难在他处借房,依法认定为同住人;而大哥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居住面积不够,因此适当分得部分利益。
二哥是实际居住人,他处无房,分得利益最多。
关于离婚后的小妹是否可以分得,这一点在实际案例中,不同法院不同法官把握的尺度不同。有的案例,以户口迁入后未实际居住为由不认定为同住人。
本案例仅供参考。拆迁安置纠纷,不同案例,情况不同,判决分割的理由也不同,没有绝对的标准。是否实际居住,大于所有其他考虑因素。总之,不能轻易放弃,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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