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玲律师,上海市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甘泉社区基金会法律公益服务项目负责人;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硕士学位;有着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诉讼实践。先后获街道优秀党员,优秀法律服务志愿者,最美甘泉人等荣... 详细>>
律师姓名:龚玲律师
手机号码:13621829091
邮箱地址:1113144061@qq.com
执业机构:上海君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怒江北路598弄B座1115室
颁布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沪高法民一[2004]3号
颁布日期:2004-01-12 执行日期:2004-01-12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部分 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第二部分 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
十二、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答: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问题,按照本市有关政策处理。
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
售后公房在性质上属于私有房屋,应当按照私有房屋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处理。
第三部分 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
十三、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确定权利人?
答: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私有房屋被拆迁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所有权人均等分割。
(未成年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时尚未成年的家庭成员问题,参照本《解答》第一部分关于未成年人的意见处理。在申请建造房屋时已满十六周岁的家庭成员,建房时已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以自己的劳动作为建房的劳动投入的,可认定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四部分 其他问题
十四、《解答》关于承租人、同住人等权利义务的界定是否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对待?
答:本《解答》仅调整承租人、同住人等在取得拆迁补偿款以后,权利人相互之间对如何分割该款项产生的纠纷。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关系,补偿标准等问题应受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本市的相关房屋拆迁规定的调整,不属于本《解答》调整的范围。
十五、本《解答》在审理案件时如何适用?
答:本《解答》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鉴于相关规定以及本《解答》内容都还比较原则的现实情况,各法院民事法官在适用本《解答》意见处理案件时,对本《解答》尚未考虑周全的特殊情况,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和调整当事人的拆迁补偿款份额。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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